当前煤炭经济:效益转好尚未脱困 完善长协以利长远
即便进行的是偏传统的规范研究,数字技术也能成为数字法学研究的起点之一,以便为法律规范的重构与解释提供有力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实上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及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原则要求为党导法规概念正名。中华马克思主义法学既非仅仅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也非仅仅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
《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庞德的名言法律必须稳定,却不能静止不变表达了变革时期资本主义法治被动应对社会变化的事实,那么习近平同志的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则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主动变革性。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甚至高级领导干部一手遮天、无法无天,根本不把法当回事,法治观念不强,决策不讲程序,办事不依法依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十八大之前党中央仅仅讲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依法治国,没有明确全面依法治国。[9] 《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社会主义政治 社会主义法治 党内法规 国家法律 2020年11月16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至少需要有以下四个维度: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集体智慧的结晶,而非仅仅习近平同志个人的思想,更不仅仅是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所总结的十一个坚持。不论是法律实证主义还是规范分析学派,都力求避免道德对制定法运行的介入与干扰,更加注重在形式主义的层面上讨论狭义的法律规范。
这种公平正义的获得更依赖于实质正义的结果,决定了其必须兼顾个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正义感知,决定了其不仅要追求法律效果,更要让公众通过司法案件的判决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整体秩序,铸就最后一道防线。在法治的内涵方面,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概念,既涵盖了传统国家法律的范畴,也涵盖了党规、法律实施体系等范畴,并强调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创新观点。特别是,中华文明在数千年绵延不断的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的公平正义价值观,对塑造中国人民的价值观位序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从1992年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是法治快速发展阶段。
然而,这种去道德化的国家法中心主义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法律形式主义并不能完全排除法律运作过程中实际产生的道德判断影响,而只是试图用程序主义的形式将其掩盖。只有深刻体会其在法理学层面的突破,才能够更好地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学理上的引领价值,从而指导我们开展真正扎根中国大地的法学研究。美国国内各种分歧愈发明显,种族仇视、政治阵营对垒有增无减。中国共产党坚持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进路,通过党的司法政策、政法委的领导等,以法治路径保障全体人民的基本权利,填补了个人权利保护与公权力限制之间的真空地带。
通过执政党明确政治价值的鲜明立场,切实维护人民利益,发展民生福利,注重实质正义的实现。特别是在复杂疑难案件、群体性事件、新兴领域案件中,相关利益诉求难以简单地用抽象的法益去解释,而必须回到价值判断的层面上,才能有效回应社会的正义价值诉求。在各类法律渊源中,制定法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可以更快地实现变革,而道德、习俗则具有更为厚重的历史现实基础,变革起来更为缓慢。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经济上自给自足,人员流动和交往的范围很小,是一个熟人社会,基层社会中经济和社会关系的调节在很多时候并不需要国家法律和公权力的介入,而是更多地借助礼制和习惯等社会规则,强调清官难断家务事,只有在以上方式难以调整或危及国家政治稳定的领域,国家法律才积极介入。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立足于新的时代背景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进行的重大发展,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其次,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在其中发挥定海神针的作用,是良法善治的压舱石。
再次,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立法在实际运行中可能是无效的,甚至可能会给社会关系的调节带来负面影响。遵守道德则不仅是一种行为上的操守,也是一种内心的教化。
相比西方主要服务于选举政治的政党形态,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走出了自己的政党发展道路,在政治实践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将人民意志上升为党的方针、政策,再通过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等实现路径,指引法治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形成了严密完整的科学制度体系。特别是在自由主义法理学的语境下,主张法无禁止皆为自由之地,公权力对个人权利行使的干涉应当受到法律的节制,从而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通过个人主义的哲学固化,使法律对道德的介入仅仅停留在形式上。所谓稳预期,强调法律作为一种在其效力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人人都要遵从法律的普遍性指引,从而使得遵守法律和违背法律的后果可以预期,使现代社会陌生人之间的交往有了可信赖的基础。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根本上对上述西方法理学思潮进行学理性超越,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最新发展。
通过注重提升立法、司法、执法环节的效率,强调案结事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调节社会矛盾,使得法治能够迅速回应社会变化,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而没有以高成本的法治运行加重社会治理负担。在此基础上,在国家治理层面,法治和德治的内在勾连也被进一步割裂,理性个人之上的自由成为法治的前提假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谦抑主义进一步被扩张为私人领域的自由意志主义,诞生了规范分析法学派等强调将法律问题的讨论局限在制定法范围内的理论主张。
与之不同,中国法治注重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在个体自由的基础上也强调集体主义的价值观,这决定了我们更追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法律正义与民众朴素正义观的兼顾,从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正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习近平法治思想也为具有类似发展阶段、国情社情的国家解决自身的治理问题提供了可以借鉴的一般性理论。
例如,尚不成熟稳定的新兴社会关系就不适合直接用法律来调节。通过调动最广大的底层人民群众,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基于上述讨论,我们也可以进一步厘清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深刻理解为何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指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理论的再发展,也从普遍意义上为法治现代化提供了一条全新的理论路径。另一方面,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参与国际治理,也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国际规则体系的制定中去,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的变革。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问题作出系统全面的理论阐述和高屋建瓴的哲学建构,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最新发展。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运用多种手段的综合治理,而不单纯迷信法律,使法律体系作为国家制度体系的一部分,与多层次、多维度的制度体系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两个大局的时代背景下,中国法理学迫切需要进行新一轮理论创新运动,用以指导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有效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面向新时代,构成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第三次历史性飞跃。(二)进一步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阶级内涵 从法的本质来说,法律首先是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传统中国社会,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从来不能脱离天理和人情的因素孤立地存在,正是天理与人情所架构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决定了良法善治的必然走向。另一方面,中国作为幅员辽阔、多民族聚合、城乡二元结构等差异客观存在的大国,本身在治理上就存在多元性与统一性的张力。
(一)打破了西方法理学中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分离的范式 西方法理学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源远流长,从《安提戈涅》中呈现的自然法与实证法之争,到晚近的哈特与富勒的学术争辩,逐渐经历了自然法形式化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对人民负责、对社会主义事业负责,有铁的纪律、严的组织,强调党员的信仰和忠诚,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一切都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在法治运作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于西方政党。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是法治初创阶段。这种学理发展对实践的鲜活指导证明,西方国家的法治现代化道路并非法治的必由之路,各国完全有可能在自身历史文化传统与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探索适合自身政治实践的法治现代化路径。
这些作为一个整体构成我们所说的国家,国家机器与社会体系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关系。其次,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般法理学的理论意义,还需要进一步明辨其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以及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理论继承与发展。
从自由主义法律意识形态到法律实证主义及其各种变种的这一系列西方主流法理学思潮,包括但不限于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相分离的法律形式主义范式,主张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实证主义法学和建立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基础上的自由主义法学,均发端于资产阶级革命,有着深刻的文化历史背景,对西方近现代资产阶级法治的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并随着西方国家的全球扩张在世界范围内成为法学的主流话语体系,也对中国法学理论的建构产生不小影响,被一些西方普世主义的拥趸奉为圭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深刻反思了法律规范与价值判断相分离带来的危险,以富勒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和以哈特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派多次展开学术辩论,一度被认为出现了自然法复兴的趋势。
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四、作为法治现代化全新理论路径的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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